(一)本網站販售商品均享有七天內無條件退換貨。
(二)依據消保法施行細則,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,導致其收受的商品有毀損、滅失或變更者,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七日解除權不消滅,就是因為網拍商品無法讓消費者親自檢示、試穿,所以收到商品時當然需要拆封、仔細檢查,消費者在法律賦予的合理檢查範圍內,就算吊牌、包裝遺失也是可以要求賣家退換貨的,只有在商品毀損或滅失之情形,消費者在退貨時,須就商品之毀損或減損而減少之價值,按比例償還。
(三)承襲(二)若商品已開封使用,寄回後需要經過商家測試商品是否為原商家提供之商品,若商品經過更換、故意損毀等人為等因素導致商品退還後不可再做販售,商家將不予退換貨。
補充資料:
消保法 第二條 第十款
通訊交易: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、電視、電話、傳真、型錄、報紙、雜誌、網際網路、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,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。
消保法 第十九條 第一項、第二項
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,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,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。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,不在此限。
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,由行政院定之。
消保法 第十九條之二
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,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,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,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,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。
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,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。
契約經解除後,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,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,無效。